重慶的馮女士在店里買了250斤大米,她發現大米已經過期一個多月了,便向店家討要10倍的賠償,而店家卻拿著鐵鍬追打馮女士,并說她是職業打假人。
馮女士買了5袋大米,共250斤,她剛付完賬后準備離開,店員卻跑過來查看大米的袋子,說給馮女士做退貨處理,而馮女士這時也發現了大米有問題,保質期已經過期一個月了,于是就不答應店員提議,而是要求對方退一賠十。
店員看到馮女士她們,便說自己沒有這個權限,問她們到底想怎么樣。而馮女士的老公看到對方拿著鐵鍬,就回懟了一句,你到底想怎么樣?難道還想打我們嗎?
店員拿起鐵鍬就要打馮女士的老公,馮女士看到后趕緊上前阻攔,店員又將鐵鍬的木柄打向馮女士,老公見狀后,又將店員推進了花壇里。
就這樣幾個回合后,馮女士被店員打了好幾下,最后民警趕到后才把三人分開。
事后民警了解到,馮女士及她的老公是職業打假人,曾經就在該店家索賠成功過。
而打馮女士的店員,是老板的家人,但是精神有問題,并且還有證明。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我們該如何看待這件事呢?
一,精神有問題的店員打了人,會負法律責任嗎?
店員還在正常上班,也可以與人正常交流,以此可以推斷,他并沒有完全失去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店員毆打他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刑法第18條: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上規定,這種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人,毆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是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店員故意毆打他人將會怎么處罰?
店員只想給馮女士退貨處理,而馮女士卻要求退一賠十,雙方在協商不好的情況下,店員直接拿起鐵鍬追打馮女士及她的老公。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43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店員手持鐵鍬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該屬于情節嚴重,會被處于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打假人的索賠,法律上是否支持?
1、馮女士發現買的大米已經過保質期時,便要求店家進行退一賠十合理嗎?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馮女士的要求是合理的,法律上規定,賣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顧客可以要求十倍賠償。并且店家自身也作出了承諾,顧客只要發現他們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店家定會十倍賠償。
2、店家的承諾只針對一般顧客,而不是針對職業打假人。而法律上也規定只針對生活消費的維權,而職業打假人的買行為,不是為了生活消費為目的,所以不受法律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本事件比較難判斷的是,馮女士強調自己是給父母買的大米,屬于正常消費,而店家卻說她們是職業打假人。
3、在無法判斷馮女士到底是不是職業打假人時,只能按照普通顧客來對待。
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銷售者主張權利,銷售者以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不予支持。
所以,馮女士既然是普通顧客,她買到的大米有質量問題,店家就不能拒絕馮女士的10倍賠償,也不能以馮女士明知大米有質量問題,還要買來進行索賠,而拒絕對方的賠償要求。
綜合上述:店員要承擔毆打他人的法律責任,店家也要承擔十倍賠償。